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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积极作用探

 
来源:改革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1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是关键。我国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由防范制度、教育制度、监察制度和惩治制度构成,他们是确保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化、有序化和高效化的基础条件和根本保障。如果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比作一座高楼,那么教育制度就是这座高楼深扎入地下的牢固地基,而剩余的主体部分则由防范制度、监察制度和惩治制度相辅相成建构而成,可以说监察制度是整座高楼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同房梁一般架起整座高楼的主体,而防范制度和惩治制度是对监察制度的补充,二者辩证统一,辅助着监察制度完成高楼的建造。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为了这次两会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对监察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对我们正确认识理解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有着非常深远且不容忽视的意义。 一、监察制度是作为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存在 政治学有着这样的一个经典论断,它指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里所指出的制约,其实质说的就是监督。那么什么是监督呢?监督就是为了使结果能满足最初的设定,从而对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和管理的行为。监察制度是作为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存在。只有依法构建选举和监察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化。选举可以体现国家政治的民主化,选出符合民意的人民代表来行使权力,而民主监督可以保证被人民代表依法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管理环节和必备手段的监督,监察制度是防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滋生腐败现象的核心制度。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形式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并不是在十九大中首次提出的,也是经过了多年的反复。 新时代以来,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开始逐步发生变化。一是上级纪委提名考察下级纪委书记,各级地方纪委将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强化垂直监督的同时真正做到落实双重领导体制,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二是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于2016年1月12日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及加强党的自我监督,有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4月27日,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三个省份三级监察委全部成立,全面完成组建。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制定的法律。随着监察体制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监察法》的通过施行,将进一步促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的实现。 《监察法》规定具体的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二、我国的权力监察制度体系可以具体分为:党内、人大、行政、司法以及来自于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在党的十五大上被正式宣布建成,而这标志着基本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体制的大框架,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权力监察制度体系的大框架由此也基本确立。发展到今天,我国的权力监察制度体系可以具体分为:党内、人大、行政、司法以及来自于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各种法律法规构成了现今的党内监察制度,理论制定党内监察制度目标是有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之后在1987年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具体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应该如何进行党内监督,也可以说非常体系化的进行党内监察制度的建设由此开始。党内监督主要有民主生活制度、集体领导、巡视制度以及分工负责制度、诫勉及谈话制度、信访处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及报告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和处理制度、述职述廉制度以及舆论监察制度构成,而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人大监察制度就是说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为了调查、审议和处置“一府两院”,即政府、检察院和法院实施宪法、法律以及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强制行为。人大监督也包含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对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实行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起着领头羊的作用,是国家监察制度是否发挥功效的关键所在。 司法监察制度一般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来进行的监督。在我国一般通过检察院及法院来进行司法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分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裁决的监督。司法监察制度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因此决定了司法监察制度的在党风廉政权力监察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 民主党派监察制度实质上是各民主党派与中共进行协商并对其进行监督,监督具体是指对中共提出批评意见我国的民主监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可以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进行具体的监督,并在立法中发挥一定的参与作用;其次,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甚至是其对策的具体实施行为也会受到监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中有关于权力监察制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来自于民主党派的监督。 群众监察制度和舆论媒体的监督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又可以称之为公民监督,即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是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参与到国家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因此群众监察制度不仅是我国权力监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民主的体现。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群众监察制度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内容:信访、举报、批评及建议、游行示威、申诉和控告、选举及罢免等方式。可以说社会监督是由群众监察制度和舆论媒体的监督系统构成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对权力主体的各种行为所进行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也不失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的一个示范性实践范本。 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所用最多的一系列反腐措施和反腐手段就是来自党内的自我监督。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没有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那么我们党是无法真正彻底消灭腐败的。这样来看,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承担了国家机器的自我监督职责的同时,也承担了对其自身的监督。新时代以来,中纪委为了高效高速地解决“灯下黑”问题,对纪委工作人员设立了实施监督的内设机构,取得了很好地成效。因此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想要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想要进一步发挥好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解决好自我监督这一重要问题。 三、我国的党风廉政监察制度所具有的作用 现今,各国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构成的,对制止腐败的长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党风廉政监察制度也不例外。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首先,权力监察制度具有独立性。独立性就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干涉。监督作为一种非内在的强制,不同于内在的来自道德的自律,更多的方面则体现为客体要承受来自于主体的限制和监察,客观上要求监督主体要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并且在这一过程之只单方面的对赋予其监督权的组织进行负责。 其次,权力监察制度能推进公共权力的阳光化,避免其私有化。从本质上理解,权力也可以被简单的解读为一种影响力,在一些方面能对他人行为起到决定作用的,并且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控制他人的一种影响力,权利主体在需要达到一些特定的目的时,可以通过使用这种影响力来完成。因此,从本质上解读,公共权力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它最初来自于人民,然后后期的发展中突显出了权利的本质特性,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可以更为便捷地获取私利,因此通过权力监察制度可以一定程度的遏制这种便利性,使得公共权力的具体的运行过程不得不公之于众,从而看可以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同时进一步保证了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第三,权力监察制度对公共权利的运行还具有导向作用。通过权力监察制度可以引导权力在法律的规定下。按照人民的意志合理运行。作为权力运行的主体,党员干部自始至终都是人民群众之中的一员,所以其行使权力的过程理所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最后,权力监察制度对公共权利的运行还具有矫正作用。矫正就是对违法违纪、违背公平原则的权力行使行为予以及时的纠正和补救。权力监察制度通过对产生腐败行为的权利主体予以撤换,来达到矫正腐败行为的作用,这就提供给掌权者可以选择的可能,虽然不能确保掌权者一定贤明,但却可以通过选择来矫正其腐败的可能性。 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是必须去借鉴学习的,但是结合自身情况不断创新也是在学习中不可或缺的。新时代针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们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有益经验的学习整合,既是时代的要求,包含了使命的召唤,体现出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1]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6):15-21+125. [2]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法学评论,2017,35(3):11-22. [3]蒋来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史鉴与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2):10-16+124. [4]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70(3):14-24. [5]彭新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借鉴与现实动因[J].法学杂志,2019,40(1):44-55. [6]吴建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基础与制度构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21(2):53-63. [7]褚福民.以审判为中心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9(1):41-54. [8]王立峰,吕永祥.权力监督视角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与现实意义[J].南京社会科学,2017(8):108-113+150.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是关键。我国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由防范制度、教育制度、监察制度和惩治制度构成,他们是确保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化、有序化和高效化的基础条件和根本保障。如果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比作一座高楼,那么教育制度就是这座高楼深扎入地下的牢固地基,而剩余的主体部分则由防范制度、监察制度和惩治制度相辅相成建构而成,可以说监察制度是整座高楼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同房梁一般架起整座高楼的主体,而防范制度和惩治制度是对监察制度的补充,二者辩证统一,辅助着监察制度完成高楼的建造。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为了这次两会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对监察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对我们正确认识理解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有着非常深远且不容忽视的意义。一、监察制度是作为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存在政治学有着这样的一个经典论断,它指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里所指出的制约,其实质说的就是监督。那么什么是监督呢?监督就是为了使结果能满足最初的设定,从而对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和管理的行为。监察制度是作为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存在。只有依法构建选举和监察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化。选举可以体现国家政治的民主化,选出符合民意的人民代表来行使权力,而民主监督可以保证被人民代表依法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管理环节和必备手段的监督,监察制度是防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滋生腐败现象的核心制度。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形式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并不是在十九大中首次提出的,也是经过了多年的反复。新时代以来,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开始逐步发生变化。一是上级纪委提名考察下级纪委书记,各级地方纪委将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强化垂直监督的同时真正做到落实双重领导体制,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二是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于2016年1月12日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及加强党的自我监督,有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4月27日,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三个省份三级监察委全部成立,全面完成组建。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制定的法律。随着监察体制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监察法》的通过施行,将进一步促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的实现。《监察法》规定具体的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二、我国的权力监察制度体系可以具体分为:党内、人大、行政、司法以及来自于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在党的十五大上被正式宣布建成,而这标志着基本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体制的大框架,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权力监察制度体系的大框架由此也基本确立。发展到今天,我国的权力监察制度体系可以具体分为:党内、人大、行政、司法以及来自于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各种法律法规构成了现今的党内监察制度,理论制定党内监察制度目标是有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之后在1987年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具体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应该如何进行党内监督,也可以说非常体系化的进行党内监察制度的建设由此开始。党内监督主要有民主生活制度、集体领导、巡视制度以及分工负责制度、诫勉及谈话制度、信访处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及报告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和处理制度、述职述廉制度以及舆论监察制度构成,而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人大监察制度就是说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为了调查、审议和处置“一府两院”,即政府、检察院和法院实施宪法、法律以及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强制行为。人大监督也包含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对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实行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起着领头羊的作用,是国家监察制度是否发挥功效的关键所在。司法监察制度一般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来进行的监督。在我国一般通过检察院及法院来进行司法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分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裁决的监督。司法监察制度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因此决定了司法监察制度的在党风廉政权力监察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民主党派监察制度实质上是各民主党派与中共进行协商并对其进行监督,监督具体是指对中共提出批评意见我国的民主监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可以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进行具体的监督,并在立法中发挥一定的参与作用;其次,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甚至是其对策的具体实施行为也会受到监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中有关于权力监察制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来自于民主党派的监督。群众监察制度和舆论媒体的监督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又可以称之为公民监督,即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是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参与到国家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因此群众监察制度不仅是我国权力监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民主的体现。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群众监察制度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内容:信访、举报、批评及建议、游行示威、申诉和控告、选举及罢免等方式。可以说社会监督是由群众监察制度和舆论媒体的监督系统构成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对权力主体的各种行为所进行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也不失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的一个示范性实践范本。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所用最多的一系列反腐措施和反腐手段就是来自党内的自我监督。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没有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那么我们党是无法真正彻底消灭腐败的。这样来看,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承担了国家机器的自我监督职责的同时,也承担了对其自身的监督。新时代以来,中纪委为了高效高速地解决“灯下黑”问题,对纪委工作人员设立了实施监督的内设机构,取得了很好地成效。因此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想要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想要进一步发挥好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解决好自我监督这一重要问题。三、我国的党风廉政监察制度所具有的作用现今,各国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构成的,对制止腐败的长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党风廉政监察制度也不例外。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权力监察制度具有独立性。独立性就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干涉。监督作为一种非内在的强制,不同于内在的来自道德的自律,更多的方面则体现为客体要承受来自于主体的限制和监察,客观上要求监督主体要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并且在这一过程之只单方面的对赋予其监督权的组织进行负责。其次,权力监察制度能推进公共权力的阳光化,避免其私有化。从本质上理解,权力也可以被简单的解读为一种影响力,在一些方面能对他人行为起到决定作用的,并且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控制他人的一种影响力,权利主体在需要达到一些特定的目的时,可以通过使用这种影响力来完成。因此,从本质上解读,公共权力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它最初来自于人民,然后后期的发展中突显出了权利的本质特性,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可以更为便捷地获取私利,因此通过权力监察制度可以一定程度的遏制这种便利性,使得公共权力的具体的运行过程不得不公之于众,从而看可以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同时进一步保证了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合法化。第三,权力监察制度对公共权利的运行还具有导向作用。通过权力监察制度可以引导权力在法律的规定下。按照人民的意志合理运行。作为权力运行的主体,党员干部自始至终都是人民群众之中的一员,所以其行使权力的过程理所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最后,权力监察制度对公共权利的运行还具有矫正作用。矫正就是对违法违纪、违背公平原则的权力行使行为予以及时的纠正和补救。权力监察制度通过对产生腐败行为的权利主体予以撤换,来达到矫正腐败行为的作用,这就提供给掌权者可以选择的可能,虽然不能确保掌权者一定贤明,但却可以通过选择来矫正其腐败的可能性。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是必须去借鉴学习的,但是结合自身情况不断创新也是在学习中不可或缺的。新时代针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们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有益经验的学习整合,既是时代的要求,包含了使命的召唤,体现出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参考文献[1]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6):15-21+125.[2]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法学评论,2017,35(3):11-22.[3]蒋来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史鉴与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2):10-16+124.[4]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70(3):14-24.[5]彭新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借鉴与现实动因[J].法学杂志,2019,40(1):44-55.[6]吴建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基础与制度构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21(2):53-63.[7]褚福民.以审判为中心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9(1):41-54.[8]王立峰,吕永祥.权力监督视角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与现实意义[J].南京社会科学,2017(8):108-11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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